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沪闸检诉刑追诉(2016)1号、沪闸检诉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3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童**、程*、杜某2、邓**、周**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钱**犯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3、童**、程*、杜某2、邓**、周**、钱**及辩护人唐**、纪**、蒋**、严*、祁**、杜**、曹**、曾*、陶*、刘**、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3、童**、程*通过虚构代销商工作计划、代销商工作回顾的方式,将由迅达重庆分公司自主完成的各销售项目...(本文书还有16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