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上诉人邓**因与上诉人马**、被上诉人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原告邓**经被告马**介绍认识了被告刘**。同年3月2日,马**与刘**串通,以欺诈手段骗取邓**与刘**签订了《投资协议》,马**作为担保人在《投资协议》上签名,该协议约定:刘**因与衡阳市南风化工厂煤炭业务发展需要,同意邓**投资共同发展该公司业务;邓**于2009年3月2日一次性投资120万元,占该业务总投资50%股份;刘**按每月与衡阳市南风化工厂实际发生的煤炭业务30元/吨的利润结算给邓**,如果刘**不能按时结算,必须...(本文书还有4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