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孟*在开封市新区十一大街与周*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李*齐的车辆盗走,并将李*齐挂伤,后被李*齐追赶堵截车辆在路上,被盗车辆被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76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身份证明及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孟**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孟**行为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文书还有1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