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杞园公司)与被告南京数巨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巨云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21日进行质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杞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数巨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杞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软件开发款775000元;3.判令被告以7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为标准承担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已经产生违约金149833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天杞园“瘦身大师app”及“魔镜微信公众平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第一阶段款项共775000元分两次转账给了被告。被告本应最迟于2017年5月22日完成软件开发并交付原告进行测试验收,但被告一直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软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数巨云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己方义务,完成了瘦身大师app及微信平台开发工作;2.因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接口人员不停变化,导致被告无法交付。未交付责任应在于...(本文书还有5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