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佗国药(安*)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华佗公司)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号关于第****号“神力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华佗公司就第6178024号“神力源”商标(简称复审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而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