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3547.5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唐**诉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2011年9月2日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民终字第805号判决(详见判决书)。此后,原告自2015年12月至今又住院治疗7次及复查,目前各项花费近40000元。因被告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3547.57元。
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综合原先几次判决,对原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依法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