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姜**、陈**、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被告鸿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姜**、陈**给付原告曾**工程质保金19380元及利息(以工程质保金1938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鸿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6日,被告姜**将其承建的成都市成阿工业园新建钢结构厂房工...(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