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和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财产损失款214524.80元,残值1995.00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原告所有的×××号汽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交强险等保险,共计缴纳保险费6263.85元。2016年12月20日14时许,原告到白城市国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完保养后,在回家的途中,原告感觉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就与4s点工作人员联系,18时左右,4s店工作人员来后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4s店的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行驶至红石岭公铁立交桥时,车辆驶入南侧桥下,造成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车辆毁损。现车辆已经报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14524....(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