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里人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与被告刘**、家里人食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694333.34元和利息3029707.07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6日,两被告因经营企业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帐给两被告260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被告二在欠条上盖章,原告给两被告延期两次,最终还款日为2014年3月16日。2014年1月19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一在借条上签名,被告二在借条上盖章,原告于同年1月22日委托唐更生向被告一的帐户转帐2000000元。2014年4月17日,被告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二2400000元。2015年5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协商,约定上述三笔借款在此之前的借款利*按照月利*2.5%计算,201...(本文书还有5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