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鉴定费共计843017.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购置机械设备费用1588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民权县高铁广场景观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原告进行了施工。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程款、鉴定费共计843017.5元,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原因如下:1、虽然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了民权县高铁广场景...(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