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信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滨海信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杜**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驼峰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滨海信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杜**登记的(债权表31号)借款10271067元不属于破产债权;2.诉讼费由杜**、驼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25日,杜**与驼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驼峰公...(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