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钏有忠诉被告郭**、钏汶焘,第三人钏汶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钏有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钏汶焘及第三人钏汶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钏有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芒市的房产(价值4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经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郭**离婚,同时分割了共同财产,法院认定位于芒市的房产,系原告与两被告一起努力创造的财富,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未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判令可以另行起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由于原告与...(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