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芒市华源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被告芒市华源农资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的《对账单》及《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表》。金额为268,1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至2016年间,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2018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公司员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原告强行从自己经营的农资店带走,将原告带至被告公司内强行拘禁,并威胁原告不在被告的对账单上签字的话,就永远不能出被告公司大门,一直僵持到3日凌晨2点多,原告在恐惧、绝望、无奈及被告威逼利诱的情形下才签了“对账单”及“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表”,拘禁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后原告家人向风平派出所报案,原告才得以解脱(...(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