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赵*诉被告芒市风平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芒市风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地上建筑物补偿款172000元和拆迁费40000元,共计21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属于芒市风平镇兴侨社区六组成员,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风平镇兴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17年,为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兴侨社区范围实施云南省后谷咖啡农业庄园建设项目,被告征收了原告承包的风平镇兴侨社区六组的机动地8.9亩,其中地面建筑物面积为4548.05平方米。根据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兴侨社区六组,地面建筑物补偿费归原告。于*,经原告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共同协商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了《后谷咖啡博物馆(后谷庄园)旅游开发项目地面建筑物补偿协议》。约定:地面建筑物补偿费付款方式第一期补偿费为总金额的60%,...(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