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正阳工行原名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正阳分理处,驻马店工行原名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原告尤**原系正阳工行员工。原告在工作期间,于1998年7月20日和正阳工行签订一份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日期为2003年7月20日。在此期间,经单位推荐并经县委组织部门同意,原告分别于2002年4月和2003年3月参加驻村工作。2003年7月7日,正阳工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正阳分理处2003年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公开竞聘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规定1998年7月20日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的到期人员通过参加竞聘的方法,确定不少于1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当日,时任正阳工行工会主席樊富军和曾宪华一起向原告送达《劳动合同到...(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