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建工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出资人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购房款;2、被上诉人主张的借名买房缺乏合理解释;3、我方一直占有使用房屋,对房屋租金的处分是对自有财产的自由独立处分,并非根据单位的指示处分**房产证一直由韩*持有;4、被上诉人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一审时提供的...(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