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侯**、袁*、李**(另案处理)伙同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具体情况均不详)经预谋,由该女子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将被害人黄某约至航空港实验***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被告人侯**、袁*、李**及另一名男子持电警棍、手机电源线等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殴打,将被害人黄某微信内的1400元、浦发银行卡内15500元强行取走。
(二)2016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栗*、王**、李**(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经预谋,将被害人雷某约至航空港实验区张庄街十字路口东100米处的一家宾馆**房间内,在被告人王**与雷某发生性关系后,开车将被害人雷某强行带至航空港实验区张庄北街一拆迁空地处,以剁手指、用催泪器喷射眼睛等手段相威胁,逼问被害人雷某的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雷某建设银行卡内10100元强行取走。
(三)2016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侯**、杜**、刘**、常**经预谋,将被害人朱*约至航空港实验区张庄街温馨宾馆**房间内,在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朱*发生性关系后,殴打被害人朱*并逼问银行卡密码,...(本文书还有4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