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孔**对查封的上海市闵行区鲁康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孔**称,2015年5月21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黄*签订房屋出售转让合同,约定案外人以94万元的价格购买黄*动迁分配安置的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支付了75万元房款后,实际使用系争房屋至今。现请求法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黄**称,被执行人尚未归还其债务,不同意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被执行人黄*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房屋大产证核准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房...(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