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石**与被告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被告荣亿置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7)豫0192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其异议;荣亿置业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豫01民辖终****号裁定,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3月14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荣亿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2.被告退还原告的购房款253,838元及利息64,98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4年期贷款利率6.4%计算,利息暂从2013年3月10日计算至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53,838元为基数按上述利率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损失166,04...(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