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头道桥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87号判决,判令被告在***小区**楼为原告安置一处面朝四街、面积为57.54平方米房屋(即拟安置房屋)。被告未履行该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仍想方设法抗拒执行。直至2017年11月23日振兴区法院作出(2015)兴执字第****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后,被告才于三日后交付安置房屋。被告延期交付安置房屋近28个月,按照该房屋动迁补偿标准,被告理应给付回迁安置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给延期安置补偿款208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依据生效的丹东市中级法院于(2015)丹民...(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