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张**与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尹**对执行银都首府**号楼**单元**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请执行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尹**称,你院查封的银都公司名下银都首府**号楼**单元**室房屋系我购买银都公司的回迁安置房,2016年5月27日已签订房屋安置合同,你院的查封在我签订合同之后,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张**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银都公司名下,法院查封行为合法。
本院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刘**、被告张**、被告张*、被告张**、被告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冀09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张**、刘**、张**、张*、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银都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