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张**与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对执行银都佳苑**号楼**单元**室和**号楼**单元**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请执行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房产银都佳苑**号楼**单元**室和**号楼**单元**室系我购买的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2017年7月21日已付清全部房款,而该查封在我付清房款之后,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后刘**就其执行异议,向本院作出如下补充:2015年6月25日,刘**与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小...(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