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路**因与被上诉人淄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所(以下简称淄川经信局卫生所)、于**、淄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淄川经信局),原审第三人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淄矿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刘**,被上诉人淄川经信局卫生所、于**、淄川经信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淄矿集团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淄川经信局卫生所的处方有十一处不规范之处,一审对此没有认定;2、卫生所不具备应用“磷甲酸钠...(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