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王*、上诉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以下简称职工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诉人职工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王*上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由,将本案未能进行司法鉴定的责任归于上诉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颠倒举证规则。一审判决认为“二原告两次向本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均因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病历记录真实性存在异议,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的事实无法做出科学准确专业的判断。”因此,将不能鉴定的责任以“对病历的真实性提...(本文书还有17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