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广州植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艾堂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3日,案外人石培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可随身携带的艾灸盒”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11××××.5。2014年底,石培进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原告。该项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广受欢迎,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的网店上大量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比对,被告销售的“艾灸盒”已经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被告未经许...(本文书还有4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