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李**与被告张*、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张*、黄**支付原告租金90000元和水电费836.68元;二、被告张*、黄**补交押金103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张*、黄**支付原告租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丰工业区富庆二路**号之**幢厂房**楼b区及**幢宿舍楼**楼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三年,租金为每月35820元,以三个月为一期缴交,先交租后使用,被...(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