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76666.67元(月本金:80000元/24个月=3333.33元/月;已还本金:3333.33元/月×1个月=3333.33元;尚欠本金:80000元-3333.33元=76666.67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计算标准:以未还款本金额7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29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止。截止起诉日为76666.67×24%年息/1...(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