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939.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8939.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1月15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义务。因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文书还有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