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8时许,被告人丁**纠集被告人张某甲、丁某乙等人在博望镇“金溪人家”蛋糕店、“616ktv”、“有意思”餐厅等处寻找赵**、赵**等人,后在“享尼莱”餐厅**楼大厅内找到赵**、赵**等人,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乱戳,致赵**右臂划伤、赵**左腕部背侧及右前臂划伤,后被告人张某甲、丁**等人跑至“享尼莱”餐厅对面的停车场门口时,被赵**、刘*等人抓住,该张挣脱未果,遂又用弹簧刀乱戳,致刘*左大腿被扎伤,后*被告人逃离现场。2013年6月4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4月3日,被告人丁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赵**、刘*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丁**、丁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