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23日,常德市林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与犀牛山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从2012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2013年5月23日,犀牛山泉公司经常德市武陵区水利局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在河洑镇团山路公司院内,取水量为0.1万/立方米/年。2015年12月28日,常德市林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更名为市林业信息中心。2016年3月1日,市林业信息中心以常德市林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甲方)的名义与犀牛山泉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犀牛山泉公司在2016年6月1日前负责对租赁屋进行整体维护的维修,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房面不漏水,维修费由犀牛山泉公司负责,甲方负责监督维修事宜。乙方所出的维修费等用于扣减前两年的承包租金。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每年三万元。乙方在合同期内,需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有对租房进...(本文书还有3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