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计**与被上诉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当涂县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计*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何**,被上诉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谷*、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计*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机动车驾驶员徐文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计*受伤临床治疗终结后,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下肢自大腿中上段缺失(术后改变)属伤残五级,骨盆多发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属伤残九级,尿道断裂修复术后,遗留轻度狭窄属伤残十级。2014年7月24日,计*以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徐文军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本文书还有2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