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鞍山精艺机械制造厂因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人社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鞍山精艺机械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芮**,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张**,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审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1日下午,张**在马鞍山精艺机械制造厂厂房建造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经含山县中医医院诊断,张**伤情为右侧股骨干骨折,t12椎体骨折,l1椎体横突骨折,颈6椎体脱位伴右侧小关节突骨折。2017年1月5日,张**向马鞍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3月...(本文书还有2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