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西安飞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豹公司)与南昌市比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对本院执行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阎证经字第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自2015年8月31日,其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洪中执字第21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比翼公司租用在其公司机房内的2800件设备协助查封,至2016年8月1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对机房内查封在51个机柜中的设备进行了清点,其中七百余台设备在51个42u的标准机柜内占用一年之久,严重影响其对51个机柜的正常经营,造成案外人的经济损失。案外人认为,1.按照案外人与比翼...(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