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李**、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河龙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李**、被告河龙村一组的负责人杨**及二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位被告返还原告家庭承包地征收款69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8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母亲安锦善以家庭承包方式,代表原告和被告李**的丈夫洪东福,与延吉市河龙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于1990年3月1日响应国家号召光荣入伍,同年把户口暂时从河龙村迁到部队所在地,1993年12月1日光荣退伍。1995年二轮续签家庭承包地时,原告哥哥洪东福代表原告和原告母亲安锦善与小营镇河龙村一...(本文书还有2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