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推出“垫付宝”业务,发展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分为加盟商和公司商户,加盟商是用于发展个人会员,公司商户是提供个人会员进行消费的指定地点。个人会员在提供一定的财物务保并提供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个人身份证后,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宝”业务的加盟商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个人会员在获得“垫付宝”会员服务后,“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即为该个人会员在“垫付宝”指定的消费公司商户处进行加油、换件、修车等消费环节提供无息消费垫付款。个人会员在消费后,应当按照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将公司垫付的消费款归还给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于*以盐山辉腾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加盟协议,负责宣传该垫付宝业务,发展“垫付宝”会员,并成为该业务的指定消费商户。被告人王*圆经王*1、吴*介绍,在明知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资金,于2015年7月23日在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宝”业务加盟商**的加盟店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成为“垫付宝”个人会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人王*圆在明知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和其没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冀j××)行车手续用于担保,骗取对方信任后,成功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到45000元的垫付额度,后被告人王*圆在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套现方式变现套取现金。在套现过程中,2015年8月1日王*圆通过加盟商**的妻子郭*使用25000元额度套现,被郭*层层扣除费用(500元利息、3600元手续费)后,实际得款20900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王*圆通过加盟商**的妻子郭*使用“垫付宝”剩余...(本文书还有6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