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诉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锦城街道办)房屋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城街道办与单**(户)、杭州市临安区新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投资公司)于2017年4月8日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编号:临天路[畔湖路]南延项目锦桥段第37号)。协议约定合法住房建筑面积347平方米,实际应安置人口零人,被补偿房屋(含附属物和装修等)补偿款为1808392元,搬家补贴费2400元,购房指标共381.7平方米,货币化结算单价2640元/平方米,计1007688元,奖励合计104100元,补贴合计10800元等内容。
原审原告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单**与锦城街道办和新锦投资公司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本文书还有2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