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陆*、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被告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2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2016年9月24日,被告陆*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被告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天,原告将上述款项转入储**的账户,陆*在收到原告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