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潘**、原审第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法庭调查。上诉人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全**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潘**负担。事实与理由:
一、潘**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既有明确意思表示,亦有行为确认,前案两级法院是在此事实基础上作出前案判决的,本案一审法院简单认为潘**只是抗辩性地提出解除合同主张,完全偏离了前案两级法院已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2014)佛南法罗*二初字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案)民事判决书第6页2-5行查明:“16、租赁合同2份……合作项目不能继续下去,被告通过短信形式要求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但原告置之不理,为避免损失扩大,被告于2013年12月27号将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至此合作项目终止”。一审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15-21行查明:“潘**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于2013年12月将合作过程中使用的租赁厂房退租,即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各方也因本案合同进行了长达2年多的诉讼,...(本文书还有5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