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原、被告因朋友介绍认识,同时双方也有生意往来,所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需要而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将15万元的借款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10年5月5日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并承诺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签字确认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余款一年内分两次还。但被告依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2015年12月12日,被告王*再次在其番禺祈福新村的家中补签借款合同,确认借款事实,同时也签了还款承诺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利息(从2010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王*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