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邵**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催收后不予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邵**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认为:1.邵**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自2016年3月初起,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频繁以打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其信用卡已透支逾期并要求还款;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亦证实银行不断通过打电话、寄挂号信、外访的方式多次催促邵**还款。因此,邵**辩称未收到银行电话或信件通知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2.根据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开卡资料及信用卡交易明细,邵**所办理的“乐惠金”卡是由银行发行的,且有一定的信用额度供持卡人在限度内先行消费后还款的透支功能,符合信用卡特征,为银行信用卡。3.邵**明知自身无力还款、资不抵债的...(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