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温**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王*取得上海市奉贤区xx街道(原xx镇)xx村**幢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基于2009年3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王*有理由相信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在合同签订后合法取得房屋钥匙并入住,不存在侵犯温**物权的情况。而且温**取得房屋产证的时间为2015年9月,该日期晚于王*签订合同的时间。一审法院没有向王*送达温**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亦未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向王*出示,以未经质证的证据定案,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被上诉人温**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2009年3月21日,王*利用房屋中介“上海xx事务所”制作所谓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乘机占用**室房屋至今。在王*非法侵...(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