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6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中山市××一部分厂房,租赁期限从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签订合同后,被告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9月22日自行搬离门市,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房租61000元,被告为此以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被告对所欠租金不予解决。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