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70.83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金2200元等合计12370.83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岐江公路边26号首层商铺租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为4500元,租期为5年,即到2016年11月15日止,押金为13500元,合同期满后如原装修财物有损坏,则照价在押金中赔偿,如被告有违约行为,则押金归原告所有。合同期满后,被告要求租期延长到11月底,到2016年12月2日,原告按双方约定前往办理铺位的交接手续,检查时发现地面有许多装修物损坏,并向被告提出异议,原告刚一提出,被告就动手将原告打伤,致原告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疗费6870.83元、护理费3300元。事后,被告以原告未将押金退回等为由拒不赔偿...(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