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采信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关于原审以抢劫罪对高*定罪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高*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事前并无抢劫的故意。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在被害人脱掉的衣服里发现现金,当场劫取,该行为是在寻衅滋事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占有行为,且数额不大,属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高*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主要是逞强耍横,寻求刺激,这与抢劫罪单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有所不同。高*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而不是财物所有权。以抢劫罪定罪,难以涵盖高*实施的全部寻衅滋事行为。纵观全案,高*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故原判认定高*构成抢劫罪不当,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没收涉案车辆是...(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