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关于上诉人李**所持“其跟随司灿涛参与云数贸‘五化联盟’传销活动,但不构成组织、领导”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由司灿涛直接介绍,通过注册公司、组织推广会议等形式,积极宣传云数贸“五化联盟”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等,对云数贸“五化联盟”在淄博的发展起关键作用,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所持“wlzf001会员账户下大区××级系司灿涛安排发展,其***小区,不超过**层、100人;认定其获...(本文书还有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