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何*、青县星主丽声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被告青县星主丽声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3311元、施救费300元、交通费700元、公估费4400元,共计78711元。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本文书还有1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