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诉被告王**、刘**以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番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第三人农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80441**********2232《个人住房公积金房屋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王**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到2016年9月10日合计277,902.74元(其中本金269,982.77元、利息7,514.15元、罚息255.81元、复利150.01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银行利息、罚息及...(本文书还有3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