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中航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附件,刘**按商品房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共计54494元(中航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撤回该项诉请);2.刘**偿还原告已代为其支付的款项合计189884.89元,并以189884.8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刘**交纳由委托人代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计20247.9元(中航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撤回该诉请);4.本案诉讼费、申请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刘**承担...(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