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张**,被告(反诉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何**返还我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197038.88元。2.要求何**返还我公司垫付的安全罚款60000元。3.要求何**支付我公司自行拆除脚手架支出的费用80000元。以上共计337038.8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我公司承包北京宝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穹顶钢结构除锈油漆及增加不锈钢安全防护网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北街**号环球新意广场东广场处。我公司承包后将部分工程即搭设脚手架的工程分包给被告何**施工。为此,2016年5月13日,我公司与何**签订了架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何**给我公司承包工程搭设装修脚手架,搭设的总面积为1519.76平方米,每平方米约定为37元,10天内搭建完工,使用40天后拆除,合同的总价款为56231.12元。结算方式为材料进场付30%,搭设完成付30%,余款拆除后3日内结清。合同签订后,何**组织工人于同年5月15日进场施工,同年5月22日因脚手架上的钢管坠落将他人致伤,导致停工,双方发生矛盾。经协商,何**于同年6月20日复工,同年6月26日脚手架搭设完毕。因发生伤人事故,导致北京市延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我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共60000元,我公司认为该罚款应由何**承担,但何**不同意,拒不按约定拆除脚手架,还组织工人到当地劳动部门上访闹事,故我公司于7月15日不得不自行拆除了脚手架,拆除脚手架花费了80000元。在何**施工期间,我公司于同年5月22日支付何**工程款25000元;同年8月...(本文书还有7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