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梅赛德斯电梯(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7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梅赛德斯电梯(苏*)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南京博锻数控机床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协商未果,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第十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申请仲裁。根据审查协议的公正性原则,判定协议内容效力的尺度应当是统一的,在原被告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达成了两个合意,一个是关于仲裁的合意,另一个是关于诉讼的合意。当两个合意发生冲突时,既然关于仲裁的...(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